摘要
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打赏模式不但满足了互动双方情感需要,亦切合主播和平台的实质利益。作为直播平台与主播的重要收入来源和盈利模式,直播打赏在创造巨大效益的同时相关纠纷亦与日俱增,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通过分析我国近三年的典型司法判例可以发现,法院在性质认定中的分歧在于,打赏关系是否存在对价及何种对价,充值打赏应否合并评价等问题,究其根源是因为法院对于直播打赏的法律关系认定上存在差异。基于此,通过剖析平台、主播及用户在打赏中的关系及定位,认定打赏本质上是基于用户和平台之间网络服务合同的消费行为,用户使用虚拟代币兑换并打赏主播,实际上是对虚拟货币的处分行为,不构建新的法律关系。
作者
黄明欣
雷杨
HUANG Ming-xin;LEI Yang
出处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40-47,共8页
Journal of Huanggang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