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社会多元化发展的今天,法治建设要求先进且高水平的司法文明,随之而来的便是价值层面的追求。证据法领域的发展已不能仅以认识论指导下的“求真”为唯一的重心,而是应当将价值论基础上的“求善”也纳入重点考量范畴内,使“求真”和“求善”这两大证据法基本功能在找到和谐共处之平衡点的基础上,共同高效发挥其作用。从而使证据法的功能不仅仅局限于认识论,而是扩张到价值论的领域。然而,“求真”与“求善”之间往往存在着竞合关系,兼顾两大功能使其交互发挥积极作用是证据法发展所追求的根本,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无法兼得的现实情况时,“求善”是证据法功能所应侧重的方面。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18-21,共4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