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变相隐形加班,六种情形下应当支付加班费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现代职场,工作和休息的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许多人在工作场所之外使用微信数字工具工作,导致“隐形加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然而,不论劳动者在何地提供劳动,只要属于其无法自由支配的、由用人单位所控制的时间都属于工作时间。因此,用人单位在非工作时间,远程安排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之外进行工作,仍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至少,下面六种情形法院会支持。一、下班时间工作群“汇报”,构成微信数字化加班[案例]徐博系某酒店部门经理,酒店规章制度规定:非酒店安排统一加班的,员工必须申请,凡没有经部门上级同意的,不视为加班。酒店区域经理曾某在微信群里明确强制要求每周五、周六23时30分在公司微信群上传标注有打卡地点的自拍照和当日的酒店经营报表,汇报当日的工作成果。
作者 杨学友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24年第2期7-8,共2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