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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价法与权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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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众所周知,当我们采用九部委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九部委令第23号)中所规定的综合评估法]、财政部综合评分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中所规定的综合评分法]和商务部综合评价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以下简称311号文)中所规定的综合评价法]时,都要赋予评标因素(价格因素和非价格因素)权重。为便于叙述,笔者将有关部委的上述评标方法统称为综合评价法。综合评价法已被业内普遍采用。该评标方法的特点是,既让投标人竞争非价格因素的优劣,同时还竞争投标价格的高低及其合理性。
作者 钱忠宝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招标》 2024年第5期64-66,共3页 China T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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