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法院判例以及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运行内在逻辑来看,政府采购定义新的导向是,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定义导向的转变既有内部原因、又有外部原因。任何单位、自然人对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产的使用都有控告、检举的权利,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产对内有与生俱来被监督、公权、公益、政策功能导向等特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申请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GPA),以及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Business Ready)中政府采购指标评价内容等方面的现实,需要我国政府采购在定义方面作出改变。
出处
《中国招标》
2024年第5期70-72,共3页
China Tend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