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与数据相关的立法尚在逐步探索的初级阶段。由于涉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纠纷具有数据类型多样、技术手段复杂、抓取行为隐蔽等特点,在这类纠纷案件的司法实务中存在适用法律差异、数据抓取行为不正当性的认定依据模糊、认定标准不一等问题。现有司法裁判中所形成的对数据抓取行为不正当性的评价路径或存在一定局限性,如以损害数据平台经营者利益为主要因素的判断标准缺乏周延性;“三重授权”原则在鼓励数据流通的大背景下,仍需进一步发展;“抓取使用行为二分法”的本质依然是围绕多种利益之间的权衡评价行为整体的正当性。鉴于此,司法实务应当重视技术事实查明程序,通过多种方式审查数据抓取的技术手段作为认定正当性的事实基础;探索通过数据分类框架认定数据抓取行为正当性的相关规则;通过利益平衡理论和比例原则,对数据抓取行为所涉及的数据平台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考量,从而实现多方利益的平衡,以能动司法实现数据保护与数据流通“二元体系”的动态平衡。
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4年第3期59-67,共9页
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公共领域问题研究”(17ZDA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