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公司法》资本缴纳新规实施中需要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妥善平衡股东出资预期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设计和构建特别减资制度,允许存量公司股东在过渡期内单方减少尚未实缴的认缴出资额,但对债权成立于特别减资前的债权人不发生效力。二是恰当协调监管需求与监管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在既有监管资源条件下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采取以信用监管为主、“双随机”抽查为辅的监管方案。三是合理把握“两虚一逃”法律风险的扩张与目的限缩之间的关系,将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在“两虚一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之外,以此延续和稳定社会公众预期。
出处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4年第4期5-8,共4页
Research on China Market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