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黄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好友刘某借款。刘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向黄某转账50万元。同日,黄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人黄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向出借人刘某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1%,一年后归还本息。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刘某后又分别向黄某出借了20万元和30万元,黄某也出具了对应借条。前述三笔借款到期后,黄某未向刘某偿还任何款项。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向其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对应利息。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刘某陈述其向黄某转账的50万元来源为银行贷款。
出处
《人民之友》
2024年第5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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