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在数字生产和治理过程中,承担了声誉信用功能、匹配连接功能、内容展示功能,数据污染通过刷单炒信、流量造假、数据投毒等表现形式,阻碍和破坏数据功能的发挥。在治理机制上,须考虑数据污染对于整体生态、个体利益、公共利益等不同位阶利益的损害,从生产、交易、消费、治理等环节,分别考察治理对象和治理主体的问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刷单炒信行为具有较为充分的治理必要性。司法机关在数据污染的治理体系中,应当通过个案裁判完善已经明确的规则和标准,谨慎拓展新型权益的保护规则,并对平台治理机制进行确认、评价和约束,在能动履职理念指导下提供有效司法救济和保障。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10期15-20,共6页
People's Judicature
基金
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交易制度与民事权利保护研究(20&ZD192)”
北京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创新项目“检法协作机制下网络法治研究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