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结合仲裁司法审查实务现状与发展趋势,尤其是浙江法院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对仲裁司法审查的程序规范与审查标准方面一些具有普遍意义和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纳。在程序规范方面,明确回应了当事人主体资格、内部报核程序、调查取证等问题,例如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程序的申请人都应限定在仲裁协议或裁决“当事人”范围内,案外人仅能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人民法院需正确理解《报核规定》,避免无效报核;人民法院在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时应当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等。在审查标准方面,部分情形下仲裁协议效力可扩张适用至未签字的第三人;在确定仲裁机构的唯一性问题时,应当采取有利于认定有效的原则进行善意解释;部分具有“或裁或诉”外观的争议解决条款,对争议内容重合部分的仲裁约定无效,对重合部分之外的争议仍可由仲裁机构主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行政管理的有关争议一般认为不具有可仲裁性。
作者
姜裕峰
钟一鸣
Jiang Yufeng;Zhong Yiming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10期84-89,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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