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对于国家出资企业中工作人员的范围,理论和实务皆存在争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采用体系解释的方法,认为《意见》所称的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应为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以及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其批准或者研究决定应等同于《刑法》所称的委派;在各种条件的限制下,《意见》并没有扩大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其所做的规定具有合理性,能够起到保护国有资产的目的。
出处
《现代企业》
2024年第5期139-141,共3页
Modern Enterpri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