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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无须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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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刘某于2011年7月15日入职某互联网科技公司,任职副总经理。2014年12月12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对工作时间的约定为“本公司实行每周5天、每天8小时标准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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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力资源服务》 2024年第4期42-4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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