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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合同解除请求权的理论厘清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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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民法学传统理论认为,基于契约严守之自然法原理,合同成立生效以后便产生法锁的效力。为保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恪守诚实信用,违约方不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在理论和实践中颇有争议的是,当违约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守约方却拒绝解除合同而形成合同僵局时,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僵局并非法律概念,在构成要件的学理性表述上也未形成共识。有学者对审判实践中的常见情形进行归纳和描述,认为合同僵局主要是指在长期合同中,一方因为经济形势的变化、履约能力等原因,导致不可能履行长期合同,需要提前解约,而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从而导致双方僵持不下,造成资源浪费的情形。
作者 徐骏 卢丹丹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11期17-22,共6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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