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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作为原告主体资格及虚假宣传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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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行业协会是否具备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可结合行业协会的性质、业务范围等综合判断,如果行业协会与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并且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认定其具备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对于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特定商品名称,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确实存在承继关系的情况下,在特定商品名称前冠以“新”字作为被宣传的商品名称,易使消费者对该商品产生错误认识,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可认定该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11期85-89,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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