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应当具备主、客观两方面要件。客观要件为被诉侵权产品系由销售者合法取得的侵权产品,主观要件即销售者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并且客观要件的举证对于主观要件具有推定效果。人民法院在审查前述主、客观要件时,应当综合考虑销售者所处的市场地位、权利人维权成本以及市场交易习惯等因素,对销售者的举证责任作出合理要求;销售者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销售者提供的合法来源证据与其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推定其主观上不知道所销售的系侵权商品。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11期95-9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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