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经营权作为农地产权分置后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其登记客体的明确对于土地经营权登记规则的制度设计具有重大意义。依据不动产用益物权理论,应将土地经营权的客体界定为农村承包地。土地经营权人对承包地享有直接支配权,在物权体系中属于一项完整的用益物权,故其登记层级应为自物权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土地经营权登记可借鉴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先前经验,但囿于两种权利结构体系的差异性,土地经营权设权登记规则需要依其自身权利属性进行制度设计。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设立模式,以此实现土地经营权设权登记规则的内部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