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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社会建设及其地方性含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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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社会的地方性来源于“社会与地方”“法治社会与地方性”两对关系,它们分别揭示了法治社会建设的地方性的理论与具体实践的内容。对于法治社会建设而言,必须明确其地方性的本质,即以保障社会自治为核心、以法治有限干预为基础、以德治为重要补充。法治社会建设的地方性的特征表现为坚持以相对独立的地方社会为基础单位、以自下而上的制度回应为实践路径、以多元的规范治理体系为主要内容。
作者 陈梁
机构地区 海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领导科学论坛》 2024年第5期103-106,共4页 The Forum of Leadership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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