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医学实践中,我一直习惯使用的“死亡性质”这个名词,但在医学院校教科书《法医病理学》中,死亡性质已经被“死亡方式”代替了。其实,死亡方式一词来自英文Manner of death的直译。我个人觉得,按照中国人的表述习惯,“死亡性质”可能比“死亡方式”更容易理解,而且不会发生歧义,因为“方式”在汉语里通常是指某种具体的行为模式,比如我们通常把打击、高坠和车祸列为最常见的三大损伤方式,而“性质”则是概括而抽象的。
出处
《中国法医学杂志》
CSCD
2024年第1期94-94,共1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