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培育从事粮食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系我国粮食安全的重大举措。在江苏、广东等发达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渐成种粮主体,有效弥补了小农户退出对粮食安全造成的不利影响,为解决“谁来种地”问题提供了经验办法。今后随着50岁以上种粮农户逐步退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我国粮食生产的作用将更加突出。发挥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粮增效作用,亟需加快解决当前种粮面临的“五大困境”。
出处
《中国经贸导刊》
2024年第5期80-82,共3页
China Economic & Trade Herald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混合经营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作用机理及其政策体系研究”(编号:21CJY06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