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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适用的清代表达及其当代价值——以清代“因秽语威逼人致死”司法成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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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代“类案适用”是当代中国建立类案适用制度可资参照的重要“本土资源”,“权宜裁判”的司法模式以及在此模式下的比附加减是其制度性背景。清代“类案适用”分为两种情形:在适用具有法律渊源性质的成案时,实际适用的是因该司法成案而生成的相关成文法,属于援法定案范畴;而在适用不具有法律渊源性质的司法成案时,除去零星的援案定案样态,主导清中后期司法裁判的则是援案定法的样态,即在遇到疑难案件时通过援引成案以确定适用的法律。同时,这一样态也起到维持成文法适用的稳定与提供实质性判决理由的作用。清代“类案适用”的启示在于:在成文法制度下,应以援案定法为主导,并将部分典型且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及时上升为法律渊源,并加强各级法院之间在援法定案中的交流和讨论。
作者 李栋 李梓睿
出处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81-189,共9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号:2722024EJ03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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