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消费者信息权益保护一直以来都是信息保护中的重中之重。当前,在平台大肆运用自动化决策手段的背景下,消费者自动化决策拒绝权之于消费者自身信息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消费者在行使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的路径中存在平台入口隐蔽、取消自动化决策困难等问题,而诉诸法律诉讼又面临举证困难的尴尬境地。我国应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条例》对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的解释,构建应对平台滥用自动化决策的规制机制。平台应当将保障信息权益价值融入自动化决策算法之中,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健全消费者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的全生命周期保障体系。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6期37-39,共3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