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商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完全脱离了民法基本原则建构范式背后的法逻辑,仅仅注重抽象价值的模仿而未考虑实质法律功能。这使得其过分关注自身价值的内在理论体系建构,忽略了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实现商法自身独特性的功能定位,呈现出抽象性有余而法属性不足的问题。《民法典》背景下商法基本原则的建构,一方面要充分借鉴民法基本原则建构的法逻辑,体现法律主体、主体行为和行为结果三方面内容;另一方面要完成民商区分这一重要任务。为此,一要有统领性原则即商法效益原则;二要在民法(私法)基本原则基础上形成彰显商法特点的原则,包括商事加重责任原则、外观原则以及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至于商主体层面的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和企业维持原则,以及商法法律渊源方面的尊重商事习惯和自治规则原则,均不宜作为商法基本原则。
作者
李亚超
李建伟
Li Yachao;Li Jianwei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59-68,共10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制度架构与实现研究”(20ZDA044)
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研究课题“《民法典》背景下功能主义的商法基本原则”[HNCLS(2024)02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