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面临前置法区分立法的科学性与概念使用的混淆性之间的矛盾,以及刑事法个人信息概念外延宽泛导致个人信息犯罪圈扩张的问题。有必要在对个人信息权与数据产权进行界分的前提下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圈进行限缩。个人信息权是一项具体人格权,数据产权则具体包括数据资源权益与数据产品权利,二者在权利客体、权利属性、权利内容、保护优先性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可以从关联性标准的再解释、间接识别性标准的确立、信息匿名化认定规则的完善、敏感个人信息的合理认定四个方面对于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进行分离,从而实现刑事法“个人信息”概念的限缩。
出处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2024年第2期101-106,共6页
Journal of Ningbo Ope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