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由于我国食品产业链条长,主体业态复杂,企业在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方面参差不齐,断链情况突出。对此,部分地区市场监管部门陆续在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方面开展探索,并建设了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供企业统一使用。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4年第9期20-21,共2页
MARKET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