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解决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市场化及法治手段,其在维护市场资金流动性平稳与化解系统性风险方面发挥了极为关键的作用。不仅如此,根据目前我国在不同领域保险基金的现实操作经验,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可以与众多已有的保障基金实现有效整合,共同搭建起维护金融稳定的防火墙。但同时《金融稳定法》草案中仍存在完善空间。首先,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相较于传统的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应将目光更集中于中小金融机构;其次,在金融机构自救与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救助的关系中,不能一刀切认为其是救助手段的先后之别,而应具体识别更适合金融机构自救和更适合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救助的风险类别,对金融风险进行类别化处置。
出处
《黑龙江金融》
2024年第4期62-65,共4页
Heilongjiang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