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内统字[2024]41号3月28日各盟市、旗县(市、区)统计局,各市县级调查队,自治区统计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机关各处室: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国统字[2022]117号)要求,结合自治区统计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实践,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对《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进行了修改,并经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3月28日2024年第11次党组会和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2月28日2024年第6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