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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据《条例》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坚持“善用”与“审慎”兼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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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这是针对一些党员干部缺乏担当精神、斗争本领不强、干事创业精神状态不佳等现象新增的惩处规定。充分认识理解该条款的意义、增设背景、基本含义和适用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 艾萍 晋铭
出处 《中国纪检监察》 2024年第10期35-3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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