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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为民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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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到行政复议,大部分人感觉陌生,从通俗意义来说,行政复议就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民告官”方式。当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贵阳市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于1995年3月24日印发筑发(1995)10号《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设立了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承担行政复议职责。
作者 冉爱维
出处 《贵阳文史》 2024年第2期20-24,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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