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赔偿责任在食药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amages Liability in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volved Food and Drug Safety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食药安全领域的公共利益是维持良好的食药安全消费环境并避免其遭受破坏。虽然《消费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未规定赔偿请求权,但无论是损害赔偿,还是惩罚性赔偿,都具有适用于食药安全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食药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实践存在损害赔偿的认定、惩罚性赔偿的酌定、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并用、赔偿金的管理使用等争议问题,亟需加以解决。针对食药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先天不足,应当补充完成顶层设计,尽快修改《消费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责任形态,就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管理使用做出统一安排,由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设立、管理消费公益基金账户,落实专款专用。
作者 苏号朋 Su Haopeng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74-88,共1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347

共引文献482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