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数据进行刑法层面的分类分级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现有大部分数据分类分级的学说观点与我国刑法体系并不契合。应结合现行刑法条文和刑法基础理论,对数据分类分级作刑法学视角的考量,坚持“先分类、后分级”的基本思路。在数据的分类上,可根据数据价值的有无和数据法益的主要类型将数据分为计算机数据、虚拟财产、信息数据三大类。在数据分类的基础上,依次判断每一具体数据类型内部各种数据之间是否存在重要性程度差异,并对部分具体数据类型再作分级处理。根据建构的刑法层面数据分类分级框架体系,可通过三个主要步骤对所有侵犯数据行为进行“分流”,帮助实现对复杂多样侵犯数据行为的精准刑法定性和量刑。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52-164,共1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202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分流归责进路研究”(23YJC82002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