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总体国家安全刑法观源自总体国家安全观。从总体国家安全刑法观展开,立法上,对于传统危害国家安全罪,应增加煽动型犯罪类型,并增设“拒绝提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证据罪”和“妨害国交罪”;对于涉密犯罪应增设“非法买卖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军事秘密罪”和“伪造、变造国家秘密罪”;对于社会管理犯罪应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完善为“非法传播有害生物物种罪”,并增设“危害文化安全罪”;对于涉核犯罪,应增设“非法制造、买卖、提供、运输、储存核技术设备、物品罪”和“非法持有、使用核材料罪”;对于涉民族团结和少数民族民主权利犯罪应对“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等做出犯罪主体、罪刑阶梯乃至附加刑的重新考量。总体国家安全刑法观不仅有着新型犯罪的特别视野,而且拒斥“刑法象征性立法”。总体国家安全刑法观还要求现行刑法分则的罪章体系重置。在总体国家安全刑法观中,由于总体国家安全的“体系性”,故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司法解释应是体系性解释。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200-216,共17页
Social Science Fr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