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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权利体系的检视

A Review of the Right System of“Three Rights Separation”of Rural Homest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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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源于中央政策推动,与我国长久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时政策引领、实践先行的路径一脉相承。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均未能有效体现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的成果,需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话语有效转换为法律语言。厘清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性质,才能从法律规范路径构建宅基地“三权分置”权利体系。集体土地所有权兼具公有权与私权的双重属性,赋予农民集体对宅基地收益和处分权能,才能发挥农民集体在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作用。宅基地资格权为农民集体成员权,立足成员权与集体所有权的双重构建,才能实现成员权与集体所有权的良性互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中的使用权应是既有物权体系中的宅基地使用权,亟须补足其收益权能。
作者 吕丝 LYU Si
机构地区 武汉学院法学院
出处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55-61,共7页 Journal of Jiangh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乡村振兴战略下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研究”(19BFX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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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183

共引文献1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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