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件来源一审: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2行初8号二审: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1行终91号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文件不得以限定或者指定特定品牌或者供应商而排斥潜在投标人。本案中,涉案项目交易文件虽就电梯产品推荐了六种品牌及对应生产厂家,但并未限定于此六种,仅以此六种品牌电梯所含技术要求供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参考,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情形。
出处
《中国招标》
2024年第6期44-47,共4页
China Tend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