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但受制于此项权力的实体性适用范围模糊、程序性启动条件严苛、替代与缓冲方案众多等因素,实践中面临“不会用”“不愿用”和“不好用”的困境。应当认识到,机动侦查权是“法律监督权”与“侦查权”之双重性质耦合、交织的集合体。以此为前提,应当在观念引导上兼顾该项权力的谦抑性与能动性,在内部结构上调适其实体与程序条件,在外部支持上优化其决策与保障机制,以切实发挥机动侦查权的应然价值与功效。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7期11-14,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