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检察和解是检察机关作为引导者参与民事纠纷化解的重要职能,其内核为公权力参与私权的调整和处分。检察机关要履行好引导者与监督者职责,既要做到合理适度参与又不过多干预,既要能定分止争更要注重私权保护。在实践过程中,适用程序设置不完善、法律效力不明确、救济路径不畅通等问题阻碍民事检察和解制度的良性发展,可以从启动程序、案件适用范围、效力要素、救济途径及衔接机制等方面探索切实可行的适用规范予以纾困。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7期47-49,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