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仅要依照法律,也应当兼顾情理,以实现司法公正。情理的司法适用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矫正规则的适用、证明案件事实、确定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提升司法温度等方面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误解情理和法律的关系、情理的适用混乱、流于形式、无视情理的机械司法等问题。有必要理顺情理和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规范情理引入司法的限度,同时,为情理的适用提供制度上的指引和保障。
出处
《长江论坛》
2024年第3期67-75,共9页
Yangtze Tribune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国家治理视野下情理司法适用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21SFB4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