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山西省补办不动产权证书不需要多等15个工作日,已经实现“立等可取”。按照自然资源部近日公布的《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不再要求发布声明满15个工作日,再予补办。山西省自然资源厅高度重视、快速行动,第一时间组织全省不动产登记人员学习《决定》,深刻领会修改《决定》的重大意义,精准掌握修改《决定》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升便民利企服务水平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