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末,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农业农村委等三部门《关于做好村组撤制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在深度去农化地区做好村组撤制工作,按城镇管理要求切换基层自治组织,可以理顺社区管理体制;减少村级组织行政管理成本,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确认剩余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农民法定权利。一、市级政策(一)村民小组(生产队)撤制条件1.《指导意见》出台前。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年修正)只是明确了村民小组的撤销程序,即“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