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存在机械司法行为,具体表现为法官将法律条文视为固定的裁判依据、把司法三段论作为单一的裁判模式及法官的裁判结果不符合实质正义的社会要求。机械司法现象的出现是法官对司法改革效果的正常反馈。探讨机械司法的生成原因,有必要结合司法改革的现实语境进行分析,主要包括绩效考核的指标压力、法官转移司法责任风险的实用取向以及司法解释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为破解机械司法的难题,应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构建合理的法官问责机制,进一步提升法官能动司法的能力,以形成司法改革的良性循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类案同判机制研究”(20XFX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