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纠纷背景2013年以来,邹某、邓某等十人共同出资200万元合伙经营某村客运站,约定按份共有客运站客车等合伙财产。2022年中旬,邓某决定退伙,于是找到其他合伙人商议退出合伙经营。2022年7月,邓某召集邹某等合伙人以及杨某(非合伙人)开会,会上提出转让方案。现场,邹某未置可否,其余合伙人均对转让方案无异议,同意邓某转让份额给杨某。次日,邹某表示愿意按照转让方案购买邓某份额,要求邓某把份额卖给自己。邓某以已与杨某达成转让协议且已收取杨某3万元为由拒绝,双方发生激烈争吵。杨某得知后,要求邓某按约履行协议,否则就是违约。三人各持己见,之后,邹某、邓某向福建省泰宁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出处
《人民调解》
2024年第5期44-45,共2页
People's Med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