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申请商标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保护公序良俗。实践中,法院在判断申请商标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中的社会道德时,存在道德内涵解释不清、要求不明的问题,也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问题产生的因由主要包括立法对道德的模糊表达、道德判断的差异化、司法对“道德”价值定位的认知偏差,以及法院对司法裁判社会效果的过度考量等。问题的解决之策在于,回归不良影响条款保护最低道德的价值定位,明确社会道德在商标注册中的立法表达。在判断商标是否违背社会道德时,不仅要结合商标的使用情境等要素确定商标的固有含义,还要对商标的文化意涵进行价值判断。
出处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89-99,共11页
Journal of Fu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般项目“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协调研究”(20BFX142)
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项目“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意义与路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