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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危险品及其包装违规典型案例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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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进出口不如实申报或不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机构地区 宁波海关
出处 《中国海关》 2024年第5期52-5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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