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实践在数据要素产权配置的背景下再次陷入了困境。在对地方性数据条例中的个人信息主体经纬交织、客体要素合一的考察发现,比较普遍存在央地立法权不明、政企权限混同、数据主体客体要素和架构功能紊乱等个人信息保护困境。在数据法理、条例文本和产业实践的张力下,以制度经济学数据产权原理对法学方法的适应性改进为视角,有助于促进个人信息保护在地方数据实践中发生三个转向、五个扩展。个人信息保护实践的产权样态必须以过程导向、司法场景、程序保障为交互操作,并克服传统法律制度难以适应产业实践的问题,明确个人信息的公法益规范核心、差序化定价的规范激励、公主体行为的规范要件、权义复合的规范结构、体系化监管的规范重心,完善各地数据条例中的个人信息条款。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52-162,共11页
Seeker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个人信息权利行使的平衡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9BFX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