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用普遍规则来规范日常道德辩护的诸多成分,使其摆脱经验性限制以保证得到辩护的道德规范的普遍有效性,这是道德辩护规范化的任务所在。基于日常道德辩护的属人成分不具有对应的普遍规则这一假设,语义一演绎道德辩护观选择抽象掉这类成分的“抽象化”的规范化路线,但也因此陷入独断主义等困境。相反,哈贝马斯则主张这类成分也具有对应的、可由形式语用学予以重构的普遍规则。据此,他选择保留这类成分,并运用包含这类规则在内的普遍规则系统将日常道德辩护加以“理想化”的规范化路线。道德辩护规范化路线的这种“理想化转向”,归根到底是其沟通理性理论在道德辩护观上的体现。
出处
《哲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17-126,共10页
Philosophical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康德式建构主义的元伦理学研究”(编号19CZX05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