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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地方立法引领力 谱写襄阳法治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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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作者 吕燕丽
出处 《学习月刊》 2024年第5期31-3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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