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任何法都是用文字表述出来的,经过法定程序的严格审议通过和颁布,便成为法律,由此不论形势变化而跨时空存在,从而形成法的固化性与形势的变化性之间的矛盾.只有修改相关条文才能解决这一问题,才能实现法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我国现行«刑法»的修改采取“刑法修正案”模式,这一模式虽能发挥确保刑法统一实施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名实问题”,主要表现为:刑法修正案之“名”不严谨和刑法修正之“实”越界.解决办法为:前者改称修正令,后者则应限定内容范围.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3期75-87,共13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