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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执行制度的检讨与修正

A Review and Revision of the Transfer for Enforcement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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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理基础、法律地位以及适用对象是移送执行制度的本体论问题,司法解释以及«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新增公益诉讼裁判应移送执行,再次提出了明确移送执行制度本体论问题的需要.通过溯源我国移送执行制度发展研究,总结发现,其法理基础可分为“功能论”及“权利论”两类.其中,“权利论”中执行请求权应为移送执行制度的法理基础,法院仅可移送其享有执行请求权的案件,单纯考虑“功能论”的做法将导致移送执行适用对象识别上的偏误.在目的分别是实现民事私权、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执行案件中,移送执行应主要用于实现国家利益的案件.这类案件除了法院之外,没有其他适格主体能够行使执行请求权.这一适用对象不仅与申请执行相斥,且范围远远小于申请执行,因此移送执行的法律地位方为启动我国执行程序的辅助或例外方式.
作者 范华瑶 Fan Huayao
机构地区 河北大学法学院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3期100-114,共15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河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资助项目(SQ202215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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