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继承协议是具备合同与死因处分双重性质的法律行为.«民法典»对继承协议的沉默不代表对其效力的否认,基于对被继承人意思的尊重与社会的养老现实需求,应当通过法律解释技术实质性地承认继承协议制度.仅仅参照适用合同编通则以及典型合同规则无法实现继承协议的制度功能.由于«民法典»规定了作为典型有偿继承协议的遗赠扶养协议,其他继承协议在效力优先性、解除、生前处分限制以及形式强制等利益状况相似的问题上,可以首先参照适用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则;在遗赠扶养协议规则也付之阙如时,可以借由«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的通道,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等一般规则.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3期115-130,共16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