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承继共犯的探讨没有必要完全以日本刑法为参照,拘泥于如何认定承继的共同正犯.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出发,坚持因果共犯论的立场,只要后参与人事中介入尚未完结的共同犯罪之因果流程,对最终的法益侵害结果具有因果贡献,根据综合考察其在共同犯罪中实质作用的大小,能够妥当认定其成立承继的主犯或从犯.对于在介入之前已经由先行者所导致的后果应当排除出承继共犯的归责范围.在承继共犯的主观要件上,积极利用意思能够为后参与人的明知与共同的行为意思所包含,没有特别强调的必要.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3期131-142,共12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