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数字经济运行的重要场域,平台经济在丰富就业形态、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拓宽市场化就业渠道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挑战,其中以劳务所得与经营所得的区分困难最为典型。劳务所得与经营所得混淆使得同一类型的劳动收入税负不同,可能影响税收公平正义,容易诱发纳税人偷逃税款,最终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平台经济下的交易形式虽然各异,但其经济实质并未发生根本改变。分析税收法律事实需以民事法律事实为基础,实质课税原则的运用,尤其是“收入成本双原则”的提出,能为劳务所得与经营所得区分提供实践标准,有效解决相应的税收征管难题。
出处
《税务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77-83,共7页
基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研计划社科一般项目“健全地方税体系的范式转型与路径优化研究”(项目编号:SM202210037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